交通事故认定书
1)交通事故认定书
应当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员同侦查人员分离。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书证的观点认为,如果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鉴定结论,那么将产生公安交警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的弊端,与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抵触。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如果是鉴定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两者角色分离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的人员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就不应该参与本案的侦查,以防止制作人和办案人员身份重合而先入为主,或者办案人员与案件形成实质上的利害关系造成诉讼不公。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员要出庭作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因此,作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询问,对于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事项相关的提问予以回答。对于制作人不需要或无法出庭的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当庭宣读,并听取公诉人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人没有出庭接受询问或者认定书没有在法庭上宣读,没有接受调查,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虽然是由公安机关制作,但它仍然是证据的一种。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其证明力没有优先性。除了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辩论以外,法院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人证言、其他的鉴定结论等综合判断,要注意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人的资格和水平、是否应当属于回避的情形,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等。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总而言之,在诉讼中,不能迷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几点小知识要记牢
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制作时间为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之后10日内, 也可为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通事故认定书会有办案民警的签名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等合法权利。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或不满,于是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这样是否可取呢?事实上,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送达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然后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因此,当事人应该签收事故认定书后应认真阅读,逐项审查。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应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一旦当事人不签收,有可能丧失复核的权利。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包括对处理事故交警的审查,因为有的交警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对方没有资格,则可以作为复核的原因之一。其次要对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限作出审查,因为如果事故认定书超过法定的期限作出,则属于违法,可以作为复核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视为诉讼证据在事故赔偿中使用,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对事故认定表示质疑,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从而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打110还是122
1、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打122。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指挥调度警员处理各种报警、求助、同时受理群众对交通管理和交通民警执法问题的举报、投诉、查询等而设的部门。
2、除了拔打122外,还有以下三种情况拔打122后需再拔打其他求助电话:
交通事故现场出现人员受伤,拔打120;
交通事故现场出现车辆着火,拔打119;
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纠纷,人身受到侵害,拔打110。
